教务〔2019〕57号
关于进行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成果统计的通知
各教学单位:
为做好我院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成果统计、奖励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安排如下:
一、成果统计范围及所需材料
(一)各教学单位负责分时段统计本系学生2017年1月1日-2019年8月31日获得的符合奖励条件(见“奖励范围及标准”)的成果,2017年1月1日-2018年6月11日的获奖成果依据院政字﹝2013﹞9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2018年6月12日-2019年8月31日的获奖成果依据院教〔2018〕1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统计。统计时需分时段填写两张《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成果统计表》(见附件),各单位要保证填报信息准确无误,统计表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9年12月26日前送交教务处实践教学科(电子版发送到邮箱:xzsfxysjk@163.com)。逾期未交将不作本次统计、奖励。
(二)成果第一完成人为我院学生,且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为忻州师范学院。各项成果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按统计表中各成果顺序整理好与统计表一起教务处实践教学科(明德楼212室)。
二、奖励范围及标准
(一)2017年1月1日-2018年6月11日获得的实践活动成果,依据院政字〔2013﹞98号文件精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要求的竞赛应由有关政府行政部门,专业学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主办。
2.竞赛获奖成果应有获奖证书、文件原件且证书、文件上盖有第1条认可的主办单位的公章。
3.不满足上述第1、第2条,由有关行业协会、研究会及其分委员会主办的竞赛,经学院研究认可,省级以上(不含省级)特等奖、一等奖奖励300元,二等奖、三等奖奖励200元;省级特等奖、一等奖奖励100元。
4.竞赛类获奖只统计省级及以上成果。
5.同一竞赛的署名指导教师,按照获奖最高一级奖励,不累计。
(二)2018年6月12日-2019年8月30日获得的实践活动成果,依据院政字〔2018﹞12号文件精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果所属竞赛应由有关政府行政部门或专业学会及其分委员会或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及其分委员会主办。
2.能够提供加盖主办单位公章的获奖证书或文件原件。
3.符合《忻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院政字〔2014〕4号)奖励条件的专利。
4.符合《忻州师范学院科学研究奖励办法》(院政字〔2014〕4号)奖励条件的学术论文。
5.省级期刊[国内刊号(CN)和国际标准刊号(ISSN)两类刊号俱全且在“中国知网”能够检索到]发表的学术论文。
三、实施办法
1.同一成果按照获奖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累计。
2.完成人在同一竞赛中获得多项成果的,按照获奖最高一级进行奖励,不累计。
3.若取得除本办法奖励范围之外的成果,成果突出的,另行审议解决。
4.学生奖金发放到学生第一完成人银行卡上,教师奖金发放到第一指导教师银行卡上,具体分配由课题组提出建议并经所在系批准执行。
四、其它
对虚报、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除收回奖金外,将视情节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附件: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活动成果统计表
教务处
2019.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