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教务20号
关于申请开设2014年下半年公共选修课的通知
各系、部及有关单位:
根据公共选修课有关文件规定及教学工作日程安排,现将申请开设2014年下半年公共选修课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课教师一般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者(特殊专业除外),具有硕士学位且教学效果优秀的讲师也可申请开课。申请开课者应有公开发表的与所开课程内容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等,或获得过相关类别的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或已给两届本科生开设过相关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特殊情况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
二、高级职称教师或博士学位获得者,有责任开设公共选修课。为保证充足的课源,各系、部须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师人数(每人每学年按一门计),每学期至少申报本单位应开公共选修课总门数的1/3,同一门课程原则上隔学期申报。未达申报门数要求者,每少申报一门,从该单位的课时总津贴中扣减1000元课时津贴。
三、公共选修课采取以学院指定课程为主,各系、部符合条件的任课教师自愿申报课程为辅的方式面向学生开设。承担学院指定课程的单位及教师必须按单、双学期如期开出相应课程;各系、部任课教师自愿申报的课程,在提交课程设计方案后由教务处组织专家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分管院长批准后,供学生选修。
四、各系、部及有关单位须于6月5日前将所开课程信息输入教务管理系统,并将课程设计方案和由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的《全校性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送教务科备案。《公共选修课教学进度表》从教务处网页“常用表格”中下载。请各单位及任课教师按规定程序报送《全校性选修课开课申请表》及《教学进度表》,否则教务管理系统将自动删除申报课程信息。
五、遵照学院安全规定,东区学生的公共选修课在东区设班开设。申报选修课程必须主、东区同时开设。
教务处
2014年5月30日
'� � ' p�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