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政字 〔 2006 〕 46号 ( 2006 年4 月12日
院长办公会议修订)
辅导答疑是教学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生通过教师的辅导答疑,不仅能够解决课堂教学中的遗留问题,而且对于启发学生积极思考,有效改进学习方法,发现和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我院教学中的辅导答疑工作,保证辅导答疑质量,制定本规定。
一、辅导答疑的范围包括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专业课程(含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公共必修课程。
二、辅导答疑从每学期的第二周开始。具体安排要与课堂教学相适应。各教学单位应根据课程性质具体确定每门课程辅导答疑的时间和次数。
三、辅导答疑可采取集中辅导和个别辅导相结合的方式。对基础较差、方法不当、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重点辅导;对学生普遍反映的带有共性的学习问题,应进行集中辅导,集中辅导一般每学期每门课程不少于
3 次。
四、助课教师要在主讲教师指导下进行辅导答疑,辅导前要熟悉课程教学内容,明确辅导要求和目的,做好辅导记录。没有配备助课教师的课程,辅导答疑工作由主讲教师负责。
五、专业课程的辅导地点一般安排在系管教室,公共必修课的辅导地点在学期第二周由开课系、部向教务处申请教室,教务处负责安排。
六、各系、部辅导答疑安排一经确定,即向师生公布(含上网公布),辅导教师要严格遵守工作安排,按时到位,若因特殊情况需变更辅导时间,须提前一天由辅导教师或教学秘书发出变更通知。
七、各系、部可根据本 规定 的基本要求,具体安排本系、部的辅导答疑工作。
八、教师连续不参加辅导答疑者,视情节按教学事故处理。
九、本 规定 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本 规定 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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