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和《忻州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院教〔2017〕19号
各单位:
按照《忻州师范学院章程》规定,学院设置教学指导与监督委员会,下设教学指导委员会和教学督导委员会。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学院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现将《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和《忻州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附件2:忻州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学院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成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为充分发挥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职责功能,明确职责范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在分管院长直接领导下,对学院人才培养目标与培养计划、教学规划与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工作进行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调查研究、评估、评价、咨询等,指导学院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促进学院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分管院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人,由教务处长担任;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并向学院报告工作情况,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分管教学质量保障和监控的副处长兼任。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由责任心强、作风正派、教学研究与教学经验丰富、学术水平较高、身体健康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职称;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尽量考虑到学院的专业设置、学科发展和各教学单位实际;教学指导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成立教学工作专门小组,各小组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二级教学单位可参考本章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系(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指导本单位的教学工作,同时报教务处备案。系(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成员应包括主任、副主任、教学秘书、教研室主任,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职称。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 可连聘连任。为保持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每届更换的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全校教学方面的工作负有重要咨询职责。应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对学院教学发展规划提出建设性意见;对人才培养模式、教学工作的总体思路等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对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等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指导学院的专业和课程建设
1、根据需要及时提出制(修)订各专业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建议及原则要求,负责学院培养方案的审定并监督其实施。
2、审议、指导学院专业的设置、调整、优化、建设和发展规划。
3、审议、指导学院的课程建设规划,并负责各级各类重点课程、精品课程、优质课程的评选及推荐工作。
第十条 指导学院教学研究与改革
1、参与、指导学院各种教学改革方案的制定,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2、参与、指导院级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与验收工作,参与、指导各级优秀教研成果及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的评选与推荐工作。
第十一条 会同教学督导委员会指导建立学院本科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项研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指导学院教材建设工作,审定学院的教材建设规划和教材选用原则,评审和推荐出版教材,评选优秀教材。
第十三条 指导学院评估工作
1、审议、制定学院各类教学评估工作方案。
2、监督和指导教学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议和分析。
第十四条 接受学院委托,审议其它有关教学方面的重大事项,开展专项调研。
第十五条 各系(部)教学指导分委员会是本单位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机构,应积极协助系、部(主任)对本单位教学工作提出各种建设性建议,负有对系、部教学重大事项提供咨询和进行审议的职责。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教学副院长关于学院上一年度的教学工作报告,以及本年度的工作计划;另外将针对职责所规定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审议和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若主任委员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要有专人记录,并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
第十八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间,要积极关心学院教学工作,经常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调查研究,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认真完成所承担的任务,主动向教学指导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在各项教学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会议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或直系亲属相关,应予回避。
第二十条 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或有不公正行为者,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可提出解聘,并按委员产生程序补聘新成员。
第二十一条 学院为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对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的工作予以必要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忻州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院教学工作的督查和指导,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督导以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提高学院的教学管理水平,加强教学质量内部监控,确保教学各环节规范运行为目标,对全院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
第三条 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开展全院教学研究、教学秩序、教学水平、教学质量的检查、监督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由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经验、熟悉教育教学规律、办事公正、享有较高威信、能认真履行督导任务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教师和教学管理干部组成,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五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教学副院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一名,委员若干名,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两年,每次换届人数不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可连聘连任,聘任人选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学院发文聘任;聘期内如因故确不能履行职责者,可中途终止聘任,半年未履行职责,自动解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常规督导。通过随机听课,检查教学计划、教案、课件、作业、实验与实习报告、考试与考查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各个环节,对教学工作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参加学院组织的期初教学、期中教学检查和期末考试检查工作;通过收集教学信息,分析教学状况,对教学单位提高教学质量、任课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 重点督导。根据学院教学安排的阶段性工作重点,配合学院教学管理部门进行教学专项检查与评估,并形成相应的检查评估总结报告,为学院决策提供依据。
第九条 管理督导。主要指对教学单位、教学辅助单位、教学相关管理机构的督导。以上单位有义务接受教学督导委员会的督导,并对其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答复和反馈。
第十条 关键督导。抓住影响教学质量的关键(特别是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全局性的问题)开展专题调研,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深入了解教学内情,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向学院提供建设性意见。
第十一条 过程督导。对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给予及时反馈和宣传;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二条 项目督导。参加学院本科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项目验收以及教学成果的评奖和推荐等工作。
第十三条 指导中青年教师教学工作。根据听课情况向教师反馈分析课堂教学的优势和不足,帮助教师改进课堂教学工作;参与学校组织的教师培训活动,担任参训人员的指导教师,承担相应的教学指导讲座;参加学院组织的教师教学技能竞赛评选与推荐、教师职称晋升评价等活动。
第十四条 制定有关教学督导工作的计划、办法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完成学院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教学督导委员按要求检查各类教学活动,查阅教学单位或教师个人的相关教学资料,任何单位或教师应予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材料或数据,对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重视,并及时做出答复。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委员可以调阅学院有关教学文件,列席学院和各教学单位的教学工作会议;可以对干扰和影响教学秩序的现象进行批评和制止。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委员发现重大教学事故或任课教师严重不负责任、学生反映强烈的问题,应及时向督导委员会主任和教务处反映,必要时直接向分管院长反映,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教学督导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向教务处提交一份反馈情况报告;每学期末召开一次汇报总结会,把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分管院长、教务处等职能部门提供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条 督导委员会成员采用随机方式进行听评课,每月听评课不少于6次,参加系、部教研活动不少于2次,听课后应及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教师,促进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听评课根据学院工作需要每学期由不同侧重,重点放在青年教师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的培养提高上。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教学督导委员会工作正常运行。学院聘任的督导委员会专家津贴由“岗位基础酬金”与“机动绩效酬金”组成,“岗位基础酬金”主要指完成本章程第七、九、十一、十四、十九、二十条所规定的工作内容;“机动绩效酬金”主要指除上述规定工作量之外的其他督导工作。督导委员会每月将听评课表等书面材料报送教务处,学院按月给付津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