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整顿教学秩序的实施办法
院政字〔2014〕67号
为确保教学质量,使课堂教学真正成为学生获取知识、培养能力、提升素质的环节与重要手段,学院决定对课堂教学秩序开展专项整顿。
1、教学单位要牢固树立本单位课堂教学秩序的主体责任意识。各教学单位要制定教学秩序检查制度,党政负责人要每天深入课堂教学一线,检查本单位课堂教学的基本秩序,每周六向教务处汇总报送;辅导员要明确责任,强化管理意识,坚持周日班会制度,通过主题班会、考核等形式,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确保良好的课堂教学秩序。
2、任课教师要认真履行课堂教学管理职责,强化课堂教学秩序的主体责任意识,发现学生玩手机、打游戏、听音乐、不认真听课的现象要及时制止;教师要严格履行调、停课手续,并及时补课;杜绝擅自停课、请他人上课等,对没有按要求履行手续和完成补课任务、擅自缺课的教师,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学生上课期间,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抽调学生做其他工作。
3、教务部门要严格管理,建立巡视检查制度。做到每天有专人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检查;学院领导、教学督导专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以及职能处室科级以上管理人员要进行不定期的听课、评课及检查,并将听评课及检查情况及时向教务处反馈。教务处负责汇总检查情况,并向全院通报。
4、教务处要不断加大对公选课的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不能尽职尽责完成教学任务的教师,要按情节扣除一定比例的课时津贴,对无故未按时上课的教师要给予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停止其授课。
5、各教学单位要加强对外聘教师的管理,认真履行外聘教师相关程序。对没有履行审批程序而外聘的教师,学院将不予认可,劳务费不予发放。
6、为本科生上课的教师需具备讲师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对没有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的教师原则上不得安排授课,舞蹈、音乐、美术系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报请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长批准后可适当放宽条件。
7、各类实验、实践课程要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认真规划,确保质量。实验课要有实验报告,实践、讨论等课程要有讨论主题和讨论记录,凡没有以上内容的按未完成教学任务处理。
8、教学辅助单位要积极配合学院的教学工作,主动维护教学设施与设备,积极支持教师的教学,做好教学的后勤保障。对师生反映意见较多的单位,尤其是因个人原因造成教学事故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9、各单位要组织广大教职员工认真学习《忻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院政字[2006]22号),重点解决本单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各教学单位、职能处室和督导室、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相关机构对检查或听评课过程中发现的教学事故要及时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登记表》,报教务处,对教学事故隐瞒或拖延报告的,无论是直接责任人还是间接责任人,都将认定为新的教学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