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教学督导室工作条例
院政字〔2005〕83号
一、教学督导专家任职条件
教学督导专家由学院身体健康、热爱教育事业、有丰富教学和教学管理经验、工作认真负责、年龄55周岁以上、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老教师担任。
二、教学督导专家工作内容
1、开展常规性评教活动。通过随堂听课,抽查教学计划、教案、作业、练习、测验试卷等教学材料,及时了解评价教师的课堂、实验和实习教学情况,对任课教师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指导意见。
2、通过检查教学环境、教学秩序等工作,调查了解教师教书育人、教学质量及学生学风等情况。
3、督促、检查各教学单位及教师执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4、调查了解教师教学改革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好典型,并及时书面报告督导室。
5、在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向学院有关领导、职能处室提出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教学督导专家的权利、任期、要求、待遇
1、
教学督导专家由学院发文聘任,聘期3年。教务处(督导室)管理,受督导室委托履行督教、督学、督管的权利。
2、教学督导专家在履行职责时,采用随机抽查方式,事先不打招呼并及时填写评议表。
3、教学督导专家每周听评课至少4节,听评课面能涉及全院大多数任课教师,以听青年教师授课为主,重点放在青年教师师德师风和教学技能的培养提高上。其听评课形式以集体和个人相结合,其中集体听评课至少占二分之一以上。
4、教学督导专家发现重大教学事故或任课教师严重不负责任、学生反映强烈的情形,及时向督导室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必要时直接向院长反映。教学督导专家对日常工作的检查督导每月必须向督导室提交一份反馈情况。
5、教学督导专家工作时间与学院在职教职工开学、放假同步。
6、教学督导专家逐月将听评课表等书面材料报送督导室。经教务处计核,学院逐月付给教学督导专家津贴。
二OO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