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院教〔2018〕1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时代高等教育的发展,不断加强本科教育教学研究,深化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使我院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立项的教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改项目”)。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项目的统一管理,计财处负责监督项目经费的使用,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四条 学院教改项目分为自选项目和招标项目。自选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招标项目在全院范围内通过招标方式进行立项,旨在解决学院教育教学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选项目按照学院当年发布的选题指南自主选题申报。
第五条 学院教改项目,一般由系、部组织申报,教务处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查、分类汇总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申报评审与立项的基本原则是:
1.优先资助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推动学院教学工作有重大理论和实践意义的项目;优先资助对基础教育改革有较大指导意义的项目;优先资助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或跨单位协作攻关的集体项目。
2.项目组成员的年龄、学历、职称结构要合理。项目负责人一般要求具有3年及以上的高校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并对研究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
3.申请经费合理。
第六条 项目评审采取评审会的方式进行。评审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议,确定建议立项项目,原则上每年立项的项目为30项左右。
第七条 教务处根据评审会意见,对建议立项项目复核后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下达立项文件。
第八条 经学院立项资助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与学院签订《教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合同书》,并填写《教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
第九条 省级教改项目原则上从已结题的院级教改项目中推荐。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十条 招标项目每项资助2-5万元,重点项目每项资助1万元,一般项目每项资助0.5万元,上级教改项目不再给予配套经费。所有项目在立项后下拨项目经费的50%,用于项目启动,其余经费在项目中期检查合格后下拨。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教务处和计财处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管理、监督。经费报销时,项目负责人签字后经教务处负责人审批,计财处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按照《教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经费使用计划表》预算执行,用于与教改项目相关的开支。主要包括:
1.资料与材料费。资料费指在教改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资料和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等。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费用。
2.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打印费、印刷费、誊写费和需要支付的出版费。
3.办公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必要办公用品的购买,一般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4.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项目实验(试验)、项目调研、学术交流等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交通费。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5.会议、会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协同项目研究工作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及参加学术会议、活动需要支付的会务费。会议费支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会务费支出按照举办单位书面的会议通知规定执行。
6.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其它费用。
第十三条 教改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停经费使用。
1.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名称或项目负责人的;
2.未能按计划进度开展研究工作的;
3.中期检查不合格或不接受中期检查的。
第四章 项目的中期检查
第十五条 教务处负责对院级教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一般为一年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项目研究进度是否符合项目研究计划的要求;
2.项目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预算要求,开支是否合理;
3.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及下一步研究的计划。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教务处。
第十七条 对中期检查不合格或不参与检查的项目,视情节分别给予限期改正、暂停经费使用、撤消项目等处理。
第五章 结题鉴定
第十八条 项目研究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按规定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结题报告》《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成果鉴定书》及项目研究报告,提交教务处申请结题。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报告主要包括: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按预定计划完成的任务情况;项目研究取得的成果;项目研究的特色与创新;应用推广价值。
第二十条 项目成果要求:招标项目按照立项时与学院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研究任务进行结题;重点项目要求在中文核心期刊及以上(含核心)刊物发表1篇论文,省级期刊发表1篇论文;一般项目要求在不低于省级期刊发表2篇论文。发表的论文必须为教育教学改革研究论文且明确标注项目来源。其他著作、教材、电子课件、教案、调研报告等均可作为成果参与结题鉴定。
第二十一条 由学院立项的教改项目,以评审会的方式进行结题鉴定。具体要求如下:
1.教务处按照项目研究计划下发通知组织结题,并按照任务书或合同所规定的任务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提交评审会进行评审;
2.项目负责人按规定的任务要求提交相关研究成果的支撑材料,以及批准立项的项目申报书、结题报告书、成果鉴定书等(具体要求以当年下发通知为准)。
3.教务处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申请结题项目进行结题验收;
4.评审专家组提出结题鉴定意见,经教务处审核,报学院批准后发文。
5.对按规定研究期限未能如期完成的研究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提前一周向教务处提出延期申请,并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改革创新研究项目延期结题申请表》,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期限不得不超过一年。对未提交延期申请或提出而未被批准者,又不能如期进行结题的视为主动放弃研究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所资助的经费由财务处中止。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要在教育教学中积极推广其研究成果,使广大学生受益,社会受益,真正体现教学研究的价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教育部、教育厅立项的纵向项目,按照立项单位相关规定执行。立项单位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忻州师范学院教学研究项目立项与管理办法》(院政字〔2012〕52号)、《关于教学研究与建设项目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院政字〔2015〕4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