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和奖励办法(试行)
院政字〔2006〕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我院教师从事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工作,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山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省级教学成果奖励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成果,是指反映高等教育规律,具有科学性、创造性、实用性,对提高我院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三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
1、教育思想、教育内容、课程体系、教学方法、教学手段、实践教学环节等方面积极进行改革创新所取得的成果。
2、在专业、课程、教材、实验等教学基本建设方面取得的成果。
3、在实施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4、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作用的成果。
第四条 评选条件:
1、成果必须体现正确的教学思想,符合高等教育的规律和发展方向,对实现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意义重大。
2、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有所突破,成绩突出,效果明显。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在一定范围內有启发、示范作用。
3、有反映本项成果的较高水平的论文、论著和材料总结。
第五条 在我院承担授课任务和教学管理工作,并在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教学管理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教学成果奖。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2、直接并始终参加成果方案的设计、研究和实施,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3、直接承担学院的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或教学辅助工作,一般要有连续三年以上从事教育教学或教学管理、教学辅助工作的经历。
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5人,通过院级基金立项的项目申报院级教学成果奖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六条 在相同条件下,长期在教学一线从事教学的教师和教学辅助人员取得的教学成果在评奖时应优先考虑。
第七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每2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奖励等级。
符合第三、四条规定的成果,在教育教学方面取得突破,对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很大贡献,达到省内高校先进水平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一等奖;达到省内同类高校先进水平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二等奖;达到院内领先水平,具有一定推广应用价值的,可获得院级教学成果三等奖。
第九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教务处负责办理院级教学成果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申请院级教学成果奖,由各单位在初评的基础上集中向教务处推荐。教务处不受理个人的申请。
第十一条 院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推荐、评审程序如下:
1、由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忻州师范学院教学成果奖申请表》一式两份;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公开发表的论文、出版的教材一式两份(本)。
2、由主要完成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组织初评,写出推荐意见和推荐等级。
3、由教务处对推荐成果和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核查;
4、由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评审。
5、由学院院长办公会议审核并发布授奖。
第十二条经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院级教学成果奖项目,在授奖前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如有异议,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院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三条 对获得院级奖励的教学成果,颁发相应的证书和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获奖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请推荐的原则。只有获得院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才有资格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十五条获奖的教学成果,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将撤消其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O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