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实验室主任任职管理办法(试行)
院教〔2017〕31号
第一条 总 则
一、为强化实践教学,保障实践教学的有序进行和质量,进一步完善实验室主任的选拔、任用和管理,构建一支专业素质好、爱岗敬业的实验室基层管理队伍,充分发挥其在实验实践教学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二、实验室设主任1名,在系主任领导下主持开展实验室工作,实验室主任应该全力维护实验室的安全。
第二条 任职条件、任期及工作待遇
一、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有较强的实践教学能力,对学生富有责任心、爱心,有相当的专业技能,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团结同志,乐于奉献。
二、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具有国民教育系列本科及以上学历、对专业实验教学有一定造诣且所在单位认可其具备实验室管理工作经验和能力,新任实验室主任年龄一般应在45岁以下。
三、聘用期间享受相应的绩效工资,实验室主任如由教师兼任,按照学院绩效考核办法,核减一定课时的工作量。
第三条 岗位职责
一、执行学院有关实验室管理的规章制度,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运行、维护以及安全工作,不断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确保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
二、负责起草实验室建设规划以及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实验室安全的督促、检查、日常管理及台账建立。
三、负责制定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检查进度、验收成果。
四、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及学时数,协助单位领导安排各项实验教学任务,提供实验教学保障服务,保证实验教学质量。
五、加强教学文件和教学资料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实验室相关文档及资料的归档、保存。
六、接受上级管理部门检查,配合完成对实验室的检查、考核、验收和评估等工作。
七、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实验室所属仪器设备更新、购置项目的调研、论证、评标、验收等相关工作。
八、按照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协助单位领导负责实验室所属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
九、适时组织、积极参与校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加强集体研究和交流,不断加强实验室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
十、完成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实验教学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选拔与调整
一、实验室主任的选拔与调整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交人事处备案。
二、实验室主任如因考核不能胜任、或出现重大过失造成教学事故以及其他原因需要解聘的,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建议、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并交人事处备案,由系主任解聘。
第五条 管理与考核
实验室主任的考核,以实验室主任岗位职责内容为主,按学院有关规定由其所在系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其他
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与之相冲突的相关文件废止,以此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