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教研室设置与管理办法
院政字〔2016〕3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研室在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等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真正为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以及师资队伍建设起到支撑和保障作用,更好地适应高等教育转型和创新发展,有效提升办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研室是学院根据教学工作需要由教学系(部)设置的基层教学单位,主要承担教学、科研、师资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 教研室受系(部)直接领导与考核。学院各级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和支持教研室工作,为教研室工作服务。
第二章 教研室的设置
第四条 教研室设置原则上要有利于教学和科研工作的开展,有利于形成整体的协调与团队优势,有利于适应本科教育教学的要求。同时要兼顾各教学系(部)的办学特点、师资现状等。
第五条 教研室组建应以专业、学科或课程群为基础。原则上每个专业教研室总数不超过3个,各系不超过5个,相近专业、相互关联支撑专业要优化调整;承担公共课的教学系可根据公共课开设的实际情况设立1个教研室;组建后的教研室力求相对稳定,成员的年龄结构、学历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工作效率高。
第六条 教研室一般要由5位以上的专任教师组成(包括双肩挑教师),设主任一名,必须是本系教师;每位教师一般不得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教研室工作,没有高级职称教师的教研室暂不设立。
第七条 教研室的组建、调整或撤销,由系(部)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分管院领导批准,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后执行,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三章 教研室主任
第八条 教研室主任要选拔责任心强、热心教研室事务、教学经验丰富、有一定组织能力和管理能力的教师担任,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是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历的硕士,年龄不超过55周岁;为有利于教研室工作的开展,学院鼓励教学系(部)领导、教学名师、梯队教师和高职称、高学历的教师担任或兼任教研室主任。
第九条 教研室主任学院发文聘用,聘期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教研室主任在教学系(部)主任领导下主持开展教研室工作,协助教学系(部)主任完成第四章所规定的教研室工作任务和系(部)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十一条 教研室属于教学业务机构,享受相应的岗位津贴。每学期额外计20个课时的工作量(只计工作量,不核发津贴)。
第四章 教研室主任的主要职责
第十二条 教学与教研工作
1、教研室要根据学院及系(部)工作安排,制定本教研室工作计划,并保证计划的有效落实。
2、组织实施相关课程的教学,确保教学工作的正常运转和有效运行。落实集体备课制度。
3、组织教研活动,安排学习有关的教育理论、方针、政策,研究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听评课(其中教研室主任每学期随机听课次数不少于6次,成员随机听课次数不少于4次)、观摩教学;研究教学中的问题,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和课堂教学质量;审查考题与组织阅卷评分,总结交流教学经验;教研室活动每学期不少于8次。
4、收集有关课堂教学改革信息,积极开展教学理念、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手段等的探索与实践,鼓励教师结合教学实践有计划地申报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撰写高水平的教学研究论文,推荐优秀教学成果。要把课程建设作为教研活动的重要内容,结合学科专业发展进行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改革,促进专业建设和学科建设。
5、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制定课程建设标准,组织教师对课程教材进行认真研究,择优选用优秀教材和参考书,条件成熟时鼓励或组织教师编写教材。
6、教研室在执行教学任务的过程中,要及时检查教学质量与教学效果,按照要求认真抓好各教学环节的考核;教研室对所组织的各主要教学环节,除平时抽查外,还应定期组织教学水平较高、经验丰富的老教师对任课教师的讲稿、教案、辅导记录、学生作业、实验实习报告、试卷等进行集中检查或相互检查,并收集学生反映意见,提出改革意见和措施,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7、积极参与校内外的学术活动,不断提高学术水平,积极开展面向学生的科研活动。
8、协助系(部)做好教学资料和教师业务档案的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师资培养
1、协助系(部)做好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能力,增强教书育人的自觉性。
2、协助系(部)做好教师培训工作,充分发挥骨干教师和老教师的传、帮、带作用,帮助青年教师较快较好地实现专业能力和教学能力的提升。
3、协助系(部)组织教师的业务考核和鉴定,并提出考核评估等次。
4、加强外聘教师管理,对外聘教师任课资格、教学材料等全面负责,建立外聘教师信息档案。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十四条 教研室要根据本条例和各项规定进行自查,收集师生反馈信息,分析与评价教学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以书面形式向系(部)汇报教研室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系(部)要对教研室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并把检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整改和考核的依据。
第十六条 教务处要对教研室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对完成工作较好的予以通报表扬,对没有较好地履行职责的责成限期整改,两次以上不合格的教研室主任予以解聘。检查与评估信息可作为学院年度考核系(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