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
关于加强本科课堂教学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院教〔2018〕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达成以强化课堂教学管理为抓手,加强课堂教学建设,提高教学质量之目的,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课堂教学工作应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为牵引,以增强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创业能力为重点,规范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全面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直接组织者、实施者和管理者,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对完成课堂教学任务,进行课堂管理负有主要责任,要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生作为受教育者,应遵守学院纪律,自觉服从教师的组织、管理和指导,积极配合教师圆满完成课堂教学任务。
第二章 对教师的要求
第四条 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中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立教,遵守师德规范,做到着装整洁得体,仪表端正,精神饱满,言语举止文明。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遵守课堂教学时间规定。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提前做好上课准备;不得提前下课,不得随意离开课堂,不拖堂。
第六条 任课教师上课时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非因教学需要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手机。
第七条 坚持首节课声明制度。任课教师在上第一次课时,应向学生公布其所属教学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答疑地点及时间等相关信息,并对该课程考试方式、平时成绩构成及在期末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等对学生提出要求。课程结束后,学生的平时成绩评定应有依据,在评定后不得随意更改。
第八条 任课教师要履行课堂第一责任人职责,做到管教、管学和管导并举,教育和督促学生自觉遵守课堂纪律,避免课堂纪律松弛涣散。对学生玩手机、看其他书籍等与授课内容无关的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或批评,对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可令其离开课堂,对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可由教师提出建议,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以书面形式通报学生所在教学系和学生工作部(处),对其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 任课教师应进行课堂考勤。要根据学生的数量和教学实际采取点名、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勤,如实记载学生出勤情况,将其作为确定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之一。教师应将课堂考勤情况及时通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行政办公室。如学生累计缺课、旷课达到学院有关纪律处分规定,学生所在教学单位应按照规定将情况报送学生工作部(处)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工作部(处)依规处理。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及时更新教案,不断更新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必须按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要求对学生进行授课、指导。任课教师不得以PPT替代教案,严禁照屏宣科。除部分特殊课程外,不得全程以播放影视片等代替正常的课堂教学,确需放映影视教学资料时,在放映影视教学资料过程中,教师应清楚影视教学资料与本节课堂教学的关系和意义,并在播放中和播放后讲解和点评,教师不得擅自离开教学现场。
第十一条 教师备课时必须有工作预案,如遇停电或多媒体教学设备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用黑板或其它方式继续上课,确保课堂教学正常进行,不得停课或让学生自习。
第十二条 教师上课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严禁私自调课、停课、代课。确需调、停课的,须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教师应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学院教学督导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和所在单位安排的听课及其他教学质量检查。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不按要求履行职责的,视其情节按《忻州师范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或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 对学生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学生应在上课铃响前进入教室就座并保持肃静;班干部或值日生应主动帮助教师擦黑板、清理讲台、收发作业等,协助任课教师做好教学准备;负责考勤的班干部或值日生应适时主动配合任课教师进行考勤、点名。
第十六条 学生如出现上课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按《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活动,不得擅自以工作、开会、参加活动等理由请假。因病或因事确需请假的,必须由班干部在上课前报告任课老师,并出示请假手续。如遇突发情况不能正常履行请假手续,应事后向任课老师说明情况并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 学生应讲礼貌,尊敬师长。
第十九条 学生必须着装整洁得体,不得穿拖鞋、背心、睡衣、短裤、超短裙、吊带衫等进入教室。
第二十条 学生不得携带早点、零食等进入教室,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吃东西。
第二十一条 上课时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思想集中,专心听讲,严禁嬉戏喧哗,不得看与授课内容无关的书籍、报纸等资料,不得做与课程学习无关的事情。
第二十二条 上课时不得将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电子设备置于课桌上,未经教师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课堂上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必须将手机等电子设备关闭或调为静音(因课程教学需要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保持教室的清洁卫生,遵守社会公德,营造良好学习环境。教学场所不准大声喧哗,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果皮、纸屑、杂物废品,不准在门窗、桌椅及墙壁上涂写、刻画或随意张贴。自觉爱护教室各类设备设施,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尊重教师,对教师授课有意见,应及时通过正常渠道反映,不讽刺、起哄、指责和谩骂教师。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充分认识加强课堂教学管理的重要性。全院各单位应自觉维护教学中心地位,维护课堂教学工作的严肃性,主动加强与教务管理部门和教学单位的联系、协调,妥善安排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重视课堂教学建设工作。学院应采取措施支持教师、教学单位、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务管理部门积极开展各类课堂教学相关的研究、改革。
第二十七条 完善课堂教学评价。要进一步完善课堂教学评价措施,坚持学生评价与专家评价相结合的原则,由教务处、学院教学督导委员会和教学单位教学指导分委员会具体实施操作。大力表彰奖励在课堂教学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要把教师承担课堂教学工作的业绩和成果作为聘任或晋升教师职务、评优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十八条 强化课堂教学师资培训。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教师师德师能培训,严格落实教师登台讲课准入审核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实施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