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院政字〔2013〕5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加强校风校纪建设,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院注册的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学院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规律,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对学生的处分,达到教育广大学生自觉遵纪守法、严格要求自己、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目的。
第四条 对学生实施纪律处分,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学生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二章 处分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违犯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纪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从轻或减轻处分:
1、违纪行为虽已发生,在学校和国家机关发现之前,能够积极主动承认错误,有明显悔改表现;
2、违纪后,主动揭发并配合学校或国家机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立功表现。
第七条 违反法纪、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从重处分:
1、胁迫、诱骗、唆使他人违法违纪;
2、违法违纪事实清楚,但拒不承认错误和悔改,态度恶劣;
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并对证人、检举人进行威胁恐吓,打击报复;
4、屡教不改。
第八条经学院指定的医院(二级甲等)确认需休学的学生,应予休学;确诊为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监护人负责领回;明知患有传染病但隐瞒不报,或确诊患有传染病不听劝阻,违反有关传染病防控规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无理取闹,扰乱学院教学、工作、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留校察看以一年为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可按期解除;有立功表现或有突出先进事迹,可提前解除;对所犯错误认识不清且无悔改表现和明显进步,可延后解除;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犯有新的错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学生的处分,一般不得撤销。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撤销处分:
1、维护安定团结,保卫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有立功表现;
2、学习成绩优秀,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3、违纪情节较轻,认错态度诚恳,处分后能够积极改正错误,各方面表现突出。
撤销处分仅适用于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因赌博受到处分或在校最后一年受到处分的学生,其处分不得撤销。
撤销处分程序:本人申请、辅导员签署意见、系领导审查、报学生工作处(部)审批。
第十一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在其即将毕业或毕业以后学校才发现的可视其情节酌情处理。
第三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及其处分
第十二条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泄露国家秘密、从事非法政治、宗教社会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
1、触犯国家刑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并宣告缓刑,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经审查确属无辜的除外);
4、被处以行政拘役,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学生违反治安管理法规,受到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作如下处理:
1、肇事(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教唆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打架: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给予记过处分;
(2)致他人轻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轻伤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作伪证: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肇事、教唆策划、打架,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5、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
(1)未造成后果,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视后果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7、凡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威胁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8、参与打群架,加重一级处分;对结伙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9、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应积极举报。凡“私了”的,对事件双方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以“私了”为名,趁机勒索财物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0、打架造成伤害须治疗的,学院不予公费治疗,按责任大小由双方分担所需医药费、营养费和陪侍费等。凡不认真执行学院的处理决定,无理纠缠或威胁、侮辱对方的,加重一级处分。
11、因打架造成严重后果,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扰乱正常教学、生活、工作秩序:
1、在午休时间或晚上熄灯后,大声喧哗、聚众打牌、下棋、打闹、吹拉弹奏,影响他人正常休息,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在宿舍楼内燃点废纸,燃放鞭炮,向楼道或窗外倾倒垃圾、污水、污物,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3、夜不归宿,屡教不改,或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办理校外住宿手续弄虚作假,擅自校外住宿半月之内,给予记过处分;
4、在宿舍私接乱拉电线,使用电炉或其他加热器具,给予记过处分;
5、因使用电炉、加热器具及私接电线等原因而造成火灾或重大事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随意践踏草坪、攀折花木、毁损园林设施,在校园公共场所随地打扑克,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7、在公共场所起哄、打闹,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8、在宿舍养宠物,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学术道德败坏,性质恶劣,予以开除学籍处分;侵犯他人著作权、专利权、发明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知识产权,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九条 欺骗、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法定权益的:
1、语言或行动欺骗、侮辱、诽谤他人,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
2、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侮辱、诽谤或采取卑劣手段欺骗他人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冒领、隐匿、毁弃、张贴他人信件、相片,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条 妨碍、影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有不轨行为的:
1、妨碍、影响、干扰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
2、有错不改,无理取闹,用语言或行动侮辱、殴打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3、有不轨行为,经教师和工作人员指出,非但不予改正,反而用语言或行动辱骂、殴打劝教,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威胁或报复有关教师和工作人员,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毁坏证件、伪造成绩单、就业协议书等,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已经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学院不承担责任;入学或新学期开学后未办理注册手续的,视情节给予处理。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和擅自离校外出而发生意外事故的,学院不承担责任。
1、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对不遵守纪律、不按要求活动,有可能发生意外而不听劝阻的学生,给予警告处分;
2、擅自离校外出,学院不知去向,半月不归且无正当理由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除应按照有关规定赔偿外,按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允许以打麻将或采用其他形式进行赌博。一经发现,除没收赌具外,要给予以下处分:
1、有赌博行为,除没收赌资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为赌博提供赌具和场所,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参加赌博的犯有此款,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经教育不改,多次聚众打麻将或多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借此勒索别人财物,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因赌博而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偷窃、诈骗、抢夺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手段,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观看、复制黄色淫秽和反动宣传的书刊、音像制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吸毒的,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该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男女同学交往要举止得体,自尊、自重、自爱。
1、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严重影响其他同学学习和生活的,按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在公共场合男女接触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不得酗酒,不得通宵上网。如发现有酗酒与通宵上网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聚众酗酒,影响他人休息、学习和工作,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不听劝阻,谩骂、侮辱管理人员和其他同学,或酗酒同时猜拳行令,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摔酒瓶子、聚众起哄或耍酒疯,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3、因酗酒而造成打架、损毁公物等严重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迷恋网吧、通宵上网,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旷课的给予以下处分:
1、旷课5—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10—1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20—2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3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条 考试(考查)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1、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记过处分:
(1)学生进入考场不按指定座位就坐,不服从监考老师安排随便丢放已答好的试卷;
(2)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及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3)交头接耳、窥视他人、相互询问、打暗号或者手势,核对答案;
(4)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未形成作弊事实。
受记过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记(选修课不能选其它课程代替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重考,毕业前给一次重考机会。
2、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考场上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
(2)传递试卷、纸条,事先串通偷看试卷;
(3)偷看、抄袭他人答案或者为他人抄袭提供答案;
(4)在评卷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
(5)其他严重违反考场纪律形成作弊事实。
受留校察看一年处分的学生,该门课程以零分记(选修课不能选其它课程代替该课程),不能参加正常重考,修业期满按结业处理,自离校之日起六至十二个月内给予一次重考机会,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3、在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请人代考、替他人考试;
(2)组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特别严重;
(3)第二次作弊。
4、作弊行为被揭发后,威胁、侮辱有关人员或作弊后不能认真做检查,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一条 妨害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或现代化通讯公共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严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现代化通讯工具制作、发布、散布、传播谣言或虚假信息或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扰乱学校秩序或社会秩序;破坏学校稳定或社会稳定。
2、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窃取国家机密、情报、军事秘密或商业秘密。
3、利用计算机互联网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或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或进行盗窃、诈骗、敲诈勒索,或侵害他人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隐私权,或非法截获、纂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数据资源,或侵害公民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等危害个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4、未经允许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对计算机网络功能或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5、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开设代理服务器,或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或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或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或盗用他人公共信息网络上网账号、密码上网等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给他人或组织造成损害。
6、有其他妨害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或现代通讯公共秩序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但确需给予处分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二条至三十一条中的相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1、凡享受奖学金者:
(1)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停发一个月至二个月专业奖学金;
(2)受记过处分,停发三个月专业奖学金;
(3)受留校察看处分,停发留校察看期间的专业奖学金。
2、凡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评奖评优。
3、凡受处分者,一律不再担任学生干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加重一级处分:
1、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2、在本院已受过处分。
第四章 处分程序及执行
第三十五条 处分权限及报批程序:
1、学生违反校纪,由学生所在系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分意见,报学生工作处(部)。由学生工作处(部)依据本细则作出处理。涉及学籍的,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2、各系及有关部门在呈报处分意见时,应当填写《忻州师范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并附学生本人检查、证明材料及各系与有关部门协同调查的调查报告。
3、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工作处(部)起草文件行文;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工作处(部)起草文件并核稿,以学院名义行文,并由院长签发。
4、纪律处分决定作出以后,学校职能部门或院系应当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当事人。
5、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应当在学期结束前作出决定,因特殊原因需延后处分,可在下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作出处分决定。
第三十六条 各系及有关部门对学生违纪现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调查落实,及时向学生工作处(部)提出处理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院给予主管负责人批评教育以至纪律处分:
1、对学生违纪现象隐匿不报、故意庇护;
2、对学生违纪处分材料不全、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据不明确、定性不准确、处分不当;
3、不提出、不报处理意见而自行罚款等处理。
第五章 违纪处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受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只发给学习证明,限期办理离校手续并在一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 各种违纪处分材料须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需报省教育厅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需同时报省高校工作委员会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章 申 诉
第四十条 学生的处分决定由所在系部负责人传达本人。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院有责任进行复查。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工作处(部)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工作处(部)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处(部)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书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搁申诉期限,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学生提出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有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部)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九月二
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