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专业课程实习的管理规定(修订)
院政字〔2013〕29号
为保证部分专业的课程实习工作,本着就近安排,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不含学制内学生参加的岗位实习、教育见习、教育实习或扶贫顶岗实习支教。
一、实习次数及范围
1、开展课程实习的专业点,须将实习项目、学期、周数(或学时)、学分及考核要求等纳入人才培养方案,严格按方案规定进行实习。
2、课程实习学制内一般安排一次,个别专业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二次,实习时长依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最多不超过两周。
3、安排二次课程实习的专业,一次在忻州城区或郊区,一次在山西省内适宜实习的地区。确需到省外实习的专业,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安排。
二、实习经费安排
1、实习经费实行学院与学生个人共同分担制度。
2、凡在忻州城区或郊区组织的课程实习,学院安排交通工具或交通费,不安排其他实习经费。
3、凡山西省内组织的课程实习,根据路途和时间长短等因素,学院按每生每天10—20元的标准发放实习包干经费,不足部分由实习学生分担。
4、指导教师的配备要根据实习班级学生人数多少由系确定,原则上一个班不超过2名。忻州城区或郊区以外实习指导教师的交通费和住宿费,按学院规定标准报销。定额指导教师指导实习期间的课时津贴每人每天按3课时计发,课时津贴列入系当期课时总津贴中由系核发。
三、实习要求
1、实习前,专业所在系要制定详细的书面实习计划,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班级、实习人数、指导教师、实习内容、经费预算、出行方式、安全保障以及实习结束后的补课计划等。实习计划要提前一周报教务处及分管院领导审批。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要写出实习总结,报教务处备案。
2、专业点要高度重视实习期间的师生安全,指导教师是实习学生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出发前,要按学院规定与学生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要教育学生听从指挥,严格遵守实习期间的安全规则。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学生,取消其实习资格。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部分专业课程外出实习的管理办法》(院政字[2006]102号)停止执行。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三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