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教室财产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院政字〔2010〕54号
教室是学院开展教学活动的最重要的场所。为了保证固有资产安全,进一步有效管理教室资源,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良好的教学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教室财产使用管理的总体要求是:职责明确,责任到人,管理到位。
第二条 校管教室财产使用管理由教务处教室管理科负责;系管教室财产使用管理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阶梯教室、语音室、微格教室财产使用管理由电教中心指定专人负责;机房财产使用管理由相关系指定专人负责;画室、琴房财产使用管理由舞蹈(美术、音乐)系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教室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做好教室桌椅、门窗、窗帘、照明、讲台、黑板、粉笔、板擦、多媒体设备和电源开关等财产的维护与管理工作。因教室管理人员不认真管理而造成财产的丢失,由管理人员负责赔偿。
第四条 教室内的桌椅、门窗、照明、讲台、黑板、粉笔、板擦和电源开关等设备的维修及补充由总务处负责实施。多媒体设备的维修及软件安装由电教中心负责实施。
第五条 教室管理员应在上课、自习期间打开教室前后门,保证学生上下课的顺利出入。
第六条 教室管理人员应在课间及课余时间对所管教室的桌椅、门窗、照明、讲台、黑板、粉笔、板擦、多媒体设备和电源开关等设备进行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七条 教室的用具如板擦、卫生工具等,开学初到总务处领取,粉笔由相关管理人员及时配送。微格教室、案例教室的白板笔及教师休息室的饮用水由教室管理科保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外借或挪用多媒体教室内的各种设备。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教室内的桌椅搬出。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须向教室管理科或各系提出书面申请。教室管理科或各系在不影响上课使用的前提下方可批准外借。借用者按规定时间使用,用毕及时归还,并放回原处。
第十条 在不影响正常上课、自习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借用教室桌椅:
(1)由学院、团委等有关部门、院学生会安排的有关活动。
(2)其他与教学有关的活动。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借用教室桌椅:
(1)在学生正常上课上自习期间。
(2)节假日期间个人举办的各种活动。
(3)校外人员举办的各种活动。
第十一条 借用教室桌椅用完后,教室一切摆置恢复原状;损坏或丢失的设施按价赔偿。要严格遵守借用时间,准时归还。
第十二条 借用教室桌椅程序为:借用校管教室桌椅由借用人持身份证、学生证及活动组织单位的介绍信到教务处教室管理科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校管教室课桌凳登记表》,用完后经管理人员验收,无丢失损坏者抽回借用手续。借用系管教室桌椅由借用人到所在系办理手续,填写《借用系管教室课桌凳登记表》,经所在系批准后方可使用,借用人应及时将《借用系管教室课桌凳登记表》的第三联交回教室管理科备案。
第十三条 各系组织的活动在不影响上课、自习的情况下应使用本系管教室的桌椅,严禁动用公用教室的桌椅。
第十四条 教室配发的桌椅相对固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乱拉、乱用、乱移位。对于随意乱拉挪用的,一经发现给予严肃处理。如确需从其他教室搬取桌椅,应向管理人员提出,在不影响其他教室上课的情况下,经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使用,使用后应及时放回原位。
第十五条 学生不得将桌椅搬回宿舍。各单位、教职工不得将教室桌椅搬回办公室及自家使用。
第十六条 对违反第八至十五条款规定的学生,责令其立即改正,拒不按规定执行的由有关部门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对违反规定的单位、教职工将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武装保卫处应安排各门卫严格把关,防止教室公有财产流失校外。对把关不严的门卫,武装保卫处应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