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院政字〔2008〕74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选修课管理,提高公共选修课教学质量,结合学院教学实际,制定《忻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一、开课教师一般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者(特殊专业除外),具有硕士学位且教学效果优秀的讲师也可申请开课。申请开课者应有公开发表的与所开课程内容相关的论文、著作、教材等,或获得过相关类别的省级及以上竞赛奖励,或已给两届本科生开设过相关必修课或专业选修课。特殊情况须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院领导批准。
二、高级职称教师或博士学位获得者,有责任开设公共选修课。为保证充足的课源,各系、部须按副高(含副高)以上职称或获得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师人数(每人每学年按一门计),每学期至少申报本单位应开公共选修课总门数的1/3,同一门课程原则上隔学期申报。未达申报门数要求者,每少申报一门,从该单位的课时总津贴中扣减1000元课时津贴。
三、各教学单位要从学院人才培养目标出发,制定具体的课程规划,精心组织课源,分学期开出集经典性、思想性、科学性、通识性于一体的高质量公共选修课,真正达到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学生整体素质的目的。教务处要组织专家认真审核各系、部和有关单位提交的课程规划及申报的公共选修课程,切实保证课程质量。
四、加强公共选修课教学管理。任课教师必须加强课堂考勤,每学期考勤次数不少于授课总次数的1/2,考勤结果逐月报送教务科。对缺勤达1/4学时的学生,坚决取消其考试资格;教学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对本单位任课教师要加强督促,严格考核,对学生意见大、教学效果差的教师,取消其开课资格;教学管理部门要加强检查,每月检查次数不少于2次,对迟到、早退、无故旷课以及只放录像、不作讲解等违反教学规定的教师,按教学事故予以处理。
五、公共选修课开设期间,任课教师应根据教学进程,布置1—2次作业,做到全批全改并记录成绩。作业批改情况纳入各教学单位和学院期中、期末教学检查工作。
六、改革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从下学期开始,公共选修课全部随堂考查;期末考查试题应包括知识题型和能力题型两部分,二者各占50%,试题经系、部主任审核签署意见后方可使用;期末成绩采用结构计分法,平时作业、笔记等占30%,期末考查占70%,两项合计为最终成绩。
七、为保证教学效果,公共选修课选修人数不足25人,不开课。每门课程最多不超过100人(特殊课程除外)。以艺术鉴赏和技能训练为特征的课程,每门最多不超过60人。
本补充规定与《忻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内容不相符合的,执行本规定。其余继续执行《忻州师范学院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
本补充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